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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动态 | 我会召开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与应对系列讲座

时间:2024-03-16     【原创】

2024年3月16日晚上,为了让会员企业及时了解新《公司法》,保障和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邀商会法律顾问 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胡华辉律师在商会办公室召开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与应对系列讲座。

我会会长刘军、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许进恩、常务副会长麦士轩、黄增广,副会长兼仙居区域秘书长李政威、常务理事欧敏善、纪克勉,理事廖国平、临海区域秘书长钟伙秀、企业会员刘利霞及广东乡贤郑财参与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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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公司法的对出资要求

一、设置三年过渡期

要求将2027年6月30日前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期。

(1)有限责任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内将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内,即最晚需在2032年6月30日需实缴完毕,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认购股份的股款。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包括民营、外商投资、国资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不做调整。


2、对出资期限、出资额异常的公司

对此前认缴时间过长、认缴金额巨大的注册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法定主动审查权。
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明显异常,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



02

新法颁布后,股权如何调整


1、降低注册资本

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更换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


2、更换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转让股权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注销公司

对于注册后确实未实质开展经营的公司,俗称“空壳公司”或“僵尸企业”,应及时的转让或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如任意置之不理,否则股东、负有直接责任等人员,将有可能面临5万以上20万元以下高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此,我会将呼吁会员企业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理性出资,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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